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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人才引進政策

法律分析:1。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高級人才,可遷入本市市區落戶,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含離異人員)可隨遷: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國家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三)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

(4)進入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的考生;

(5)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家;

(6)中國青年科技獎獲得者;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資助;

(7)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和國家工程項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參與者;

(8)獲得省部級壹、二等獎的科技成果的主要開發者;

(9)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稱號獲得者;

(10)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11)博士後研究人員;

(12)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規定引進的其他高級人才。

2.經用人單位聘用,依法辦理聘(聘)用手續或簽訂勞動合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專業技術人員,可遷入本市市區落戶,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含離異人員)可隨遷:

(1)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或專有技術;

(二)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者職業資格證書;

(3)已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研究生,或已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並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留學人員;

(4)經省、市人事部門批準,在本市市區不能調劑解決的其他特殊專業技術人員。

3.與本市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實際繳費。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技能人才,可以遷入本市落戶:

(1)省、地、行業(部級)技能獎獲得者、技術能手稱號獲得者;

(2)具有技師、高級技師技術等級的;

(3)具有中級或高級工作等級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

(四)經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不能在本市轉移解決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上述人員,在本市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隨配偶和未婚子女(含離異人員)流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三條。國家培養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類人才,擴大知識分子隊伍,創造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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