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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辦法(201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作為第壹生產力的作用,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推動科學技術為西藏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科學技術普及活動。第三條自治區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藏戰略,貫徹創新與引進相結合、重點突破、夯實基礎、支撐發展的科技工作方針,構建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西藏。第四條自治區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和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鼓勵自主創新。

全社會都要尊重科學,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第五條自治區積極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第六條自治區應當加強對邊遠貧困地區科技成果的引進和推廣以及對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支持和指導。第七條自治區應當加大財政科技投入,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稅收、金融政策,實施與區域經濟發展和社會建設相適應的產業、政府采購等政策,鼓勵和引導企業、金融、保險等社會資金投入科技創新,促進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第八條自治區加強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科學技術合作,鼓勵區內和區外的研究開發機構、企業事業單位依法開展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鼓勵和支持國內外優秀人才和高層次科技人才參與科技創新活動。第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全區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第十條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並將科學技術進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壹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區科學技術進步的宏觀管理和綜合協調。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農牧、環保、衛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十三條自治區實行科學技術保密制度,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學技術秘密。第十四條自治區實行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自治區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科學技術獎,獎勵科學技術進步。第二章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學技術應用第十五條自治區科學技術工作圍繞特色農牧業、藏醫藥、民族手工業、特色旅遊業、優勢礦業、高原特色生物產業、新能源等戰略性支柱產業和新興產業,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應用以及科學技術普及。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以及區域產業發展需要,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重點支持高原特色產業和優勢產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

自治區鼓勵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參與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第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應用活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自治區鼓勵和支持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開發高新技術產品,引進、消化、吸收和推廣先進實用的技術成果。第十八條自治區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自治區設立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幫助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第十九條自治區鼓勵金融機構和科技行政部門建立科技金融合作平臺,建立支持科技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

自治區鼓勵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第二十條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和股權質押業務,引導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在信貸、保險等方面支持科技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科技園區、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生態工業園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支持。第二十二條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

利用財政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和設備的,應當在引進前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

自治區財政安排的技術改造項目資金,應當加大對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再創新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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