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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學的經費怎麽交?

第壹條為加強學校科研經費管理,明確經濟責任,確保科研項目經費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調動教師和科研人員開展科研的積極性,促進學校科研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科研和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科研經費的來源

第二條科研經費來源:

(壹)校外各類縱向和橫向研究項目。

(2)學校和學院(研究所、中心等)撥付的科研經費。).

(3)科研成果轉化收入。

(四)其他形式的科研經費來源。

第三章

科研支出範圍

第三條科研經費的支出範圍:

(1)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更新現有儀器設備,以及從其他單位租用儀器設備所發生的費用。專項資金應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2)材料費:指項目研發過程中消耗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低值易耗品的費用。

(3)檢驗、試驗和加工費:指項目研發過程中支付給國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試驗、測試和加工費。

(4)燃料動力費用:指項目研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和專用科學裝置運行過程中可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等消耗費用。

(5)差旅費:指為開展科學實驗(實驗)、科學考察、業務考察、學術交流等而發生的異地往返差旅費和當地交通費。在課題的研發過程中。差旅費開支標準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指在研發過程中,為組織學術討論、咨詢和協調項目或課題而召開會議所發生的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數量、開支標準和會期。

(7)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項目研發期間研究人員出國和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應事先報項目組織單位審批。

(八)資料費:指資料收集、輸入、復制、翻印、翻譯的費用,以及購買必要的書籍和專用軟件等費用。

(9)數據收集費:指問卷調查、數據跟蹤收集、案例分析等費用。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

(10)印刷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費、印刷費、復印費。

(11)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指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文獻檢索、專業交流、專利申請等知識產權事務費用。

(十二)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發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無工資收入的臨時員工的勞務費。

(13)專家咨詢費:指項目研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規劃項目和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

(十四)管理費:指在科研管理活動中發生的費用。

(十五)研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在申請預算時應單獨列出,並單獨核定。

第四章

科研經費管理

第四條學校的所有科研經費必須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的統壹管理, 並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進壹步加強高等學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幹意見》(教財〔2005〕11號)及地方各級部門相關科研經費。

第五條學校年度科研經費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門提出,經財務部門審核,納入學校總體財務預算。

第六條各類科研項目必須以學校名義簽訂科研項目合同,其資金必須全額轉入學校銀行賬戶,按項目管理。

第七條科研經費實行責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門負責科研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財務部門做好科研經費管理工作;財務部門負責科研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核算,審核項目決算,監督和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建議書或合同及有關財務規定在權限內使用科研經費;項目負責人負責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決算,按規定審批和使用經費,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接受學校科研管理、財務、審計等部門對科研經費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垂直項目經費按項目來源單位相關經費管理規定執行;橫向項目在保證按合同(協議)完成任務的前提下,可從項目經費中提取不超過35%的科研服務費(如有明文規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向校外合作單位轉移科研項目經費,必須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申請資金轉移的項目負責人應向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提供科研項目批準書、科研項目轉讓合同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除經費分配單位另有規定外,按實際到校經費的5%提取管理費(管理費不從學校資助的科研經費中提取),管理費的分配比例和用途如下:學校提取65,438+00%補充學校科研經費;科研管理部門提取40%的業務費,主要用於辦公用品、差旅費、科研項目申報、檢查評估、結論驗收、成果申報鑒定、宣傳、贊助、扶貧等支出;有關行政部門提取50%的業務經費,主要用於接待費、對外支付勞務費、咨詢費、值班管理人員加班、獎勵等支出。

第十壹條科研項目和經費結余管理:

(壹)科研項目結束或通過驗收後,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根據項目資金明細賬編制項目決算報表,並向財務部門辦理項目結案手續。

(2)已完成的縱向項目的結余資金,按1999年12月21日文件執行。科技部發[2005]462號,重慶市科委發[2006]1號,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發[2007]30號,教育部發[2006]2號及有關部門文件,結余資金超過有關部門。對於未結算的橫向項目資金結余,財務部將根據科研管理部門提供的項目清單,將資金結余轉入學校並取消其項目。

第十二條科研成果轉化資金的分配:

(1)技術轉讓的科研經費按項目單獨管理。扣除代理費後,按表1進行資金分配(管理費的分配比例和使用按本辦法第十條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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