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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和所轄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區。第三條本市堅持統壹領導、屬地為主、專業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科學、規範、便民管理。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屬園區管委會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加大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將市容環境衛生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服務能力和水平,使市容環境衛生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五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區(縣)、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屬園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建設、國土、交通、環保、水務、農牧、商務、市場監管、公安、園林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第六條新聞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在公共場所發布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公益宣傳內容,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第七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和各縣的市容環境衛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環境衛生設施、景觀照明設施和戶外廣告設施的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建築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招牌、公共場所等要求。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和環境的權利,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的義務。樹立市容環境衛生意識,積極參與市容環境衛生公益工作,養成良好文明習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及其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或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從事環境衛生服務。鼓勵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居(村)民積極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第十條本市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第十壹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監督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標準履行職責。第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確定原則是: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和場所由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負責;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對管理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下列區域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橋梁、街道、公交車站、地下通道、立交橋等公共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區(縣)、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屬的公園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負責;

(二)區(縣)直管的公廁、垃圾中轉站等公共衛生設施的市容環境衛生,由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負責;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由投資產權所有者或經營者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選擇物業服務單位,或者確定其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

(四)負責利用和管理岸線的河流、灌渠及河道兩側的沿岸水域的環境衛生;

(五)文化、體育、娛樂、公園、公共綠地、火車站、汽車站、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集貿市場、展覽會、商場(超市)、餐館等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建(拆)築場地由建(拆)築單位負責,待建土地由業主負責;

(八)專用公路、鐵路、公路、機場,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機關、團體、學校、部隊、醫院、企事業單位等場所,由各單位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由區(縣)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屬的園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明確,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區(縣)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屬的公園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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