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先用權,不是給專利申請人的,而是給涉嫌侵權人的,僅用於侵權的判定過程,與優先權無關。例如,甲於5月1日申請了壹項電視機的專利並獲授權,乙在4月30日時已經安裝好了生產線正準備生產相同的電視機或者在此之前乙已經在生產這款電視機了,那麽乙在不擴大生產規模的情況下,是不算侵權的。至於“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沒有具體規定,要個案分析,壹般來講,生產設備都備好了,應該算是做好準備了。
二、關於優先權,是給專利申請人的,但要註意優先權日與專利申請日的區別。申請日是處理專利申請過程中所有期限的壹個根本起算日期,這個簡單,可不詳說;而優先權日的主要作用是審查員審查該專利申請時檢索文獻的壹個起算日期,他並不是在後專利申請的申請日。在妳的例子中,甲在中國提出的在後專利申請,其申請日就是2010年10月1日,同時享有2010年1月1日的優先權日,審查員只會檢索1月1日以前的公開文獻,之後的文獻不會影響妳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同時,就申請效力來講,妳的國內在後申請也不會影響丙丁的申請,並且如果都具有授權條件,由於丙丁的申請日在先(比如在9月30日),那麽丙丁會被授權,而妳則屬於抵觸申請被駁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