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他人投訴知識產權侵權的,當事人可以與投訴人協商解決,盡量不要走司法的程序。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等,而知識產權產侵權行為是非常多的,知識產權侵權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
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侵權認定:
在現行知識產權法中,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規定有四種表述方式:
1、明確規定在相應法律的法律責任壹章中,在同壹條規定了民事等法律責任後,再壹壹列舉應受民事責任追究的侵權行為,如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2、規定在知識產權保護壹章中,專條規定侵權行為,另專條規定這些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商標法。
3、是在法律的總則部分專條規定為法律所禁止的侵害專利權的行為,而在權利保護壹章專條列舉規定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和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並在該章中規定了應當追究的法律責任,
4、是專章規定侵權或違法行為,並另外專章規定應追究的法律責任,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概括起來說,知識產權法壹般都規定了相應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列舉規定了侵權行為及除外情況和限制條件,以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壹般為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因而,我們在認定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時,就要註意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的認定侵權事實的所有法律事實,即侵權所必備的法律事實系統。避免任何片面主觀地看問題。這對於審判案件的法官來說,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