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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科技服務和管理活動、科技知識普及和提高、科技交流與合作。第三條自治州堅持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優先發展科學技術進步,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科學技術發展的重點領域,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第四條自治州實行全方位的科技對外開放戰略,推進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科技交流與合作,加快自治州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第五條自治州應當加強科技管理機構建設,建立健全科技工作協調機制,研究科技發展的重大問題,合理配置科技資源。第六條自治州、縣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綜合管理科學技術的職能部門,統籌規劃、協調、服務和管理本地區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部門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七條自治州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提高全體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全社會都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第二章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組織在自治州規劃的重點領域和行業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給予支持。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科學技術創新體系。第十條自治州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鼓勵建立技術評估、技術交易、技術經紀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第十壹條利用財政性資金建立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公共科技普及設施等,應當實行科技資源共享,提高科技資源的使用效率。第十二條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應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和技術標準戰略,加強知識產權信息利用,開展知識產權檢索和分析,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第三章企業科技進步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企業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於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的專利和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創新、國外技術開發、轉讓、服務和咨詢。

使用財政資金或者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和設備的企業,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評估和技術攻關,並及時做好引進後的消化吸收和創新工作。第十四條鼓勵企業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支持企業與國內外其他企業或者科學技術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實施產學研結合,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第十五條鼓勵企業參與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標準的制定,對在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標準制定中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給予支持。

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和企業職工進行技術改進、技術合作和發明創造。第十六條企業負責人應當對企業的科技進步負責,建立健全技術培訓體系,加快技術引進、技術改造和技術培訓,增強技術開發能力,提高企業和職工的技術水平。第十七條鼓勵組織和個人創辦各種形式的科技企業。第十八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技術政策,結合自治州實際,定期公布鼓勵發展的產業技術目錄和淘汰的產業技術目錄,引導和推動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

企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究開發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的,可以在稅前列支,準予扣除。企業研發的儀器設備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的,可以加速折舊。第十九條鼓勵和引導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生產和經營,引導和支持風險投資機構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方面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經認定,在自治州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四章農業和農村科學技術進步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做好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和高新技術的引進、推廣和集成創新工作,發展現代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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