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要職責
1、擬定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分析研究經濟形勢,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以及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
2、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中的重要問題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組織協調信用體系建設。
3、承擔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指導推進、綜合協調責任,研究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專項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工作。
4、規劃並協調實施全縣重大建設項目,管理固定資產投資。
5、對全縣生產力布局進行規劃。
6、對能源行業進行管理。
7、組織編制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明確各功能區定位,組織引導各功能區協調發展。
8、負責全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政策銜接。
9、推進全縣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環境保護工作。
10、貫徹國家物價方針、政策,監督執行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勞動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涉農收費,監審與人民生活密切的主要商品價格。負責涉案物品的價格評估認證工作。
1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科技和知識產權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12、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糧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13、參與有關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起草和實施;研究有關法律法規、重大方針和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
14、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的設置、職責配置、編制核定以及對機構編制工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應當按照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適應全面履行職能的需要,遵循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編制工作,實行中央統壹領導、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履行管理職責,並對下級機構編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