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間,維權方式如下
1.實習期內實習時間的約定。可以約定每天不超過8小時。因特殊情況超過8小時的,實習單位參照工資計算辦法向實習生支付報酬。
2.實習期間實習報酬的約定。在約定的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當每月向實習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並承擔拖欠實習報酬的違約責任。
3.實習生實習期間傷亡事故的處理。這部分內容很重要。從保護實習生權益的角度出發,可以與實習單位約定,如果發生傷亡事故,由實習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付傷亡待遇,避免失去法律依據,損害實習生權益。
4.實習生實習期知識產權歸屬的約定。
5.爭議的處理。可以約定友好協商處理訴訟。
當然,從實習單位的角度來說,實習單位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也很重要。協議中明確了實習報酬的標準、實習紀律的約定、實習生過錯造成經濟損失的處理、實習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約定、實習過程中學校的責任要求以及學校的法律責任等。有了完善的實習協議,糾紛可以更好的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