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鄰範圍的擴大傳統的相鄰關系是以不動產的相互相鄰為前提而存在的,而相鄰的環境關系不壹定是嚴格意義上的土地的連接,而主要是基於環境的生物性、地理完整性、生態鏈和廣泛的環境影響而產生的更大範圍的“相鄰”。這種“相鄰”是指只要使用他人房產對自己房產的使用產生影響,或者自己房產的使用影響到他人房產使用的整個輻射區域和空間。
(2)客體生態法律關系的客體之所以要成為法律客體,是因為它對人是有用的,是可以分割和停止的,所以要判斷法律客體的條件是否對主體有利。所以法律客體本身就是壹種利益,物和知識產權只是這種利益的載體。就相鄰環境關系而言,其客體當然也不例外,即相鄰主體因充分利用其不動產而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具有生態屬性,因為各種環境因素對主體具有特定的利益,又因為環境保護相鄰權客體的這種屬性,具有擴大“相鄰”範圍的特征。
(3)利益多元化傳統的相鄰關系是壹種利益平衡關系,但主要調整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的經濟利益。建立這壹制度的目標是追求效率的最大化。但是,經濟因素只是界定相鄰關系的壹部分,而不是全部內容。在環境保護的相鄰關系中,主要考慮的是如何滿足人類生存的基本需求。比如房屋之間的相鄰關系,從經濟角度考慮,可以考慮如何利用房屋有更多的經濟效益,如何利用房屋讓居民舒適安寧。對舒適寧靜的考量,不僅是比人們物質生活需求更深層的精神生活需求,還包含著深刻的道德價值。因此,可以說環境保護相鄰關系是財產因素和人格因素的結合,是法律價值和道德價值的雙重體現。
(四)權利的復雜性相鄰環境關系與壹般相鄰關系壹樣,是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的經濟權利和消極權利的結合。
同時,它還具有基於環境保護要求的特殊權利組合。其復雜性可以概括為:壹是物權調整規範與行為禁止規範的結合;第二,私法權利形式與公法權利形式的結合;第三,財產權與人格權相結合;第四,法定權利與合同權利相結合。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中的相鄰環境關系
(壹)《民法通則》中的相鄰環境關系我國《民法通則》中關於相鄰關系的規定主要見於《民法通則》第83條:“不動產的相鄰當事人應當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本著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精神。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96-103條規定了相鄰截水、排水、用水、流水五種相鄰關系;相鄰交通關系;相鄰汙染預防和危險預防的關系;相鄰地界的竹木權屬關系;相鄰通風與采光的關系。其中,相鄰截水、排水、用水與流水的關系,相鄰防汙染與防危險的關系,相鄰通風與采光的關系,都可以細化為相鄰環境的關系。《民法通則》只是籠統地規定了相鄰關系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只規定了相鄰方受到損害時的三種責任承擔方式,沒有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只規定了四種相鄰關系,沒有體現環境保護的要求。對於近年來相鄰不動產之間的環境汙染、通風、采光、日照等糾紛,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也比較低,單純依據該法和司法解釋無法解決相鄰環境糾紛。
(2)《物權法》中的相鄰環境關系《物權法》對相鄰環境關系有明文規定,體現了現代社會對環境保護的要求。在《物權法》的“所有權壹章”中,確立了相鄰關系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平衡和協調不動產相鄰各方的利益,防止壹方不當行使不動產權利損害相鄰權利人的利益,從而實現相鄰各方的共存和發展。比如,在建樓的時候,要註意周圍居民采光通風的權利;施工期間,應盡量減少噪音排放。鄰裏關系表現在很多方面,相鄰環境關系是其中最重要的內容之壹,包括用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環境關系。《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物權法》第九十條規定,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或者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這兩項規定既吸收了傳統民法對相鄰關系的規定,也體現了現代社會對環境保護的要求。實施這些規定有利於發展生產,方便生活,也為解決相鄰權利人之間的環境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物權法在相鄰環境關系中繼承和發展了民法的壹般原則。
(壹)《物權法》對《民法通則》的繼承
《物權法》第84條繼承了《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的要求,將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作為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上述原則要求,在處理不動產相鄰關系時,要註意充分發揮不動產的經濟價值,提高經濟效率,促進相鄰當事人之間的和諧關系,同時要註意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物權法以私法自治為基本原則,以誠實信用為補充。不動產相鄰關系的主要內容是寬容,即不動產權利人因相鄰關系而限制行使權利,本文稱之為“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相鄰權是從對方角度出發的壹種權利,也稱“相鄰權”。在相鄰關系的類型方面,物權法繼承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的類型,包括:因土地、山嶺、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或者所有權而產生的相鄰關系;因宅基地使用而產生的鄰裏關系;用水、排水引起的鄰裏關系;因施工而產生的相鄰關系及風險防範。
(二)《物權法》向《民法通則》發展
1.相鄰關系的法律淵源《物權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該條規定了兩種相鄰關系的法律淵源:成文法和習慣。成文法包括法律和法規。有關相鄰關系的法律,比如水汙染防治法,都制定了汙水排放的問題。法律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如安徽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承包地種植林木,給相鄰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再比如,《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業主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供水、排水、通風、照明、交通、維修、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處理相鄰關系。,符合有利於物業安全使用、整潔美觀、公平合理、不損害公眾和他人利益的原則。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或者經行政機關許可實施的行為,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也可以基於相鄰關系主張采取相關措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習慣是指房產所在地的習慣。不動產所在地的習慣作為法律淵源,是建立在成文法對相關法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的。比如屋檐滴水怎麽處理,各地不壹樣。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當地習俗處理。對於壹個習慣,既要註意它的地域限制,也要註意它的時間限制,還要註意習慣在不同時期的變化。對於習慣的內容,提倡習慣的人承擔舉證責任。
2、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鄰關系《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本條中的通風是指自然通風,不包括通過空氣交換器等設施進行的通風。采光是指自然采光,不包括人工采光。陽光是指陽光的照射。隨著城市建設步伐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緊張,部分城市新建住宅規劃審批存在漏洞。壹些開發商違規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高、密度大。有些人甚至為了方便而建造私人建築,影響相鄰建築的通風采光,使“日照權”引發的糾紛與日俱增。《物權法》明確規定了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為公民維護“日照權”提供了法律依據,不僅為重新定義和審視和諧的鄰裏關系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標準,也將許多涉及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的擾民問題從道德層面上升到了法律層面。
3.汙染排放的鄰裏關系《物權法》第九十條規定,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不得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這篇文章是關於有害物質的。所謂有害物質是指固體廢氣、汙染物和不可測量的物質。排放與公共環境有關的固體廢氣、汙染物和不可測物質,其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人類活動對生態環境產生了巨大的負面影響,從全球性的環境汙染危機到相鄰關系之間的汙染糾紛。而且環境汙染衍生的環境效應具有滯後性,往往在汙染發生時不易被察覺或預測。但是,壹旦發生,就意味著環境汙染已經發展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當然,環境汙染最直接、最容易感受到的後果是降低人類的環境質量,影響人類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因此,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有利於制止對自然環境的汙染和破壞,保障人民健康。
4.物權法為環境資源立法留有余地。總的來說,物權法作為壹部物權法,在明晰產權關系、充分發揮物的效用、激發廣大人民群眾創造財富的積極性等方面將發揮巨大作用。立法機關高度重視強化物權可能帶來的環境問題,在物權法中作出了許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規定。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物權法》畢竟是壹部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以財產權為核心的財產關系的基本法,不能承擔更多的使命和責任,也不能代替環境資源立法。《物權法》雖然做出了壹些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規定,但作用有限。因此,為了促進環境和資源保護事業,未來需要進壹步加強環境法治,《物權法》第八條“其他有關法律對物權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為未來環境和資源法的制度創新留下了空間。總之,物權法中相鄰環境關系的提出和發展對我們今天的生活具有重要意義。它既是相鄰環境關系制度適應時代要求的產物,也是實現公民環境權的重要途徑,更是規範和諧有序社會生活的重要法律保障。《物權法》第八十四條和第八十五條分別規定:“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對相鄰關系的處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