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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三次修改中關於不授予專利權的兩項新條款是什麽?試著分析壹下原因。

新項目是主要作為平面印刷品的圖案、顏色或兩者結合的標誌的設計。

對該條的修改是在第壹款中增加壹項作為第(六)項,規定對在圖案、顏色或者兩者的結合上主要起標誌作用的外觀設計,不授予專利權。

中國每年受理的設計申請數量居世界第壹。但相當壹部分受理的外觀設計申請和授予的專利都與平面設計有關,比如瓶貼、平板包裝袋等,主要起到標識的作用。這不利於提高我國對產品外觀本身的創新能力,促進我國品牌產品的形成,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也會增加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的交叉和沖突。為了鼓勵設計者將更多的精力放在產品自身外觀的創新上,此次修改將“主要在圖案、色彩或者兩者的結合上起標記作用的設計”排除在外觀設計專利權授予對象之外。

“平面印刷品”主要指平面包裝袋、瓶貼、標簽等二維印刷品。,用於放置已售出的商品或附在其他商品上,不單獨銷售給消費者;“主要用於識別”是指二維印刷品的圖案、顏色或者組合主要用於讓消費者識別所裝載商品或者所附產品的來源或者生產者,而不是使所裝載商品或者所附產品的外觀具有“美感”,吸引消費者。需要註意的是,能夠識別產品來源或者生產者的標識,並不限於商標標識或者生產廠商名稱,只要是主要用於生產標識功能的二維印刷品的圖案、顏色或者組合,都屬於除外範圍。

需要指出的是,床單、窗簾、布料等紡織品雖然也是二維產品,但不屬於“平面印刷品”;紡織品的顏色或圖案通常不是“主要用於識別”,所以不排除這些紡織品的設計。

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律部主編的《專利法》第三次修訂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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