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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醫藥苗醫藥保護條例

第壹條 為了保護、繼承和發展土家醫藥苗醫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家醫藥苗醫藥的傳承、醫療、預防、保健、藥材種植養殖、加工、采集利用、藥材經營、對外交流、教學、科研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土家醫藥苗醫藥是指:

(壹)土家族苗族獨特的醫學理論;

(二)土家醫藥苗醫藥獨有的診療和保健養生技能、技法;

(三)土家醫藥苗醫藥單方、驗方、秘方、偏方、常用方;

(四)土家醫藥苗醫藥獨有的原材、原藥以及飲片、制劑等的制作技術;

州內各級政府應該采取措施,保護土家醫藥苗醫藥野生藥材物種資源及基因資源。保護土家醫藥苗醫藥經卷、文獻、手稿、手抄本、碑文。第四條 土家醫藥苗醫藥保護工作應當堅持發掘、整理、總結、提高的方針,遵循政府引導、搶救第壹、保護為主、統籌規劃、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家醫藥苗醫藥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發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該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土家醫藥苗醫藥的保護發展工作。州、縣(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土家醫藥苗醫藥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編制保護發展規劃,確定重點保護項目。第七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土家醫藥苗醫藥重點醫藥生態保護區和野生珍稀藥材資源保護區、點,確定地理標識,進行重點保護。第八條 州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土家醫藥苗醫藥保護名錄、藥材標準、臨床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範及療效評價標準。第九條 鼓勵土家醫藥苗醫藥研究保護機構、其他學術團體、單位和個人,從事土家醫藥苗醫藥的收集、發掘、整理和研究。

鼓勵擁有土家醫藥苗醫藥經卷、文獻、手稿、手抄本、單方、偏方、秘方、驗方的單位和個人,將資料及實物捐贈給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研究保護機構或醫療機構。

鼓勵土家醫藥苗醫藥申報知識產權。第十條 土家醫藥苗醫藥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並通過註冊取得執業證書。

沒有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確有獨特診療技術的土家醫藥苗醫藥從業人員,經本人申請,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州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考核確認,並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註冊取得執業證書。第十壹條 實行土家醫藥苗醫藥傳承人制度。由州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報州人民政府批準,授予土家醫藥苗醫藥傳承人,並予以公示、頒證。符合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傳承人條件的,按有關規定申請或推薦。第十二條 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土家醫藥苗醫藥傳承人和註冊的從業人員設立專科、專病醫療機構,自采、自制、自用藥材,帶徒傳技、培訓講學以及開展學術研究活動。

鼓勵州內各級中醫院、民族醫院及綜合醫療機構聘用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土家醫藥苗醫藥人員從事臨床、科研及教學活動。第十三條 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綜合醫療機構可以設置土家醫藥苗醫藥專科專病科室。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以設置土家醫藥苗醫藥診室和藥房。

鼓勵村衛生室的鄉村醫生學習掌握土家醫藥苗醫藥基本知識和診療技術。

土家醫藥苗醫藥診療科目可以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目錄。第十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土家醫藥苗醫藥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壹)土家醫藥苗醫藥重點項目的開發、保護和研究;

(二)土家醫藥苗醫藥珍貴文獻、資料的征集、整理、編纂和保存;

(三)搶救瀕滅的土家醫藥苗醫藥技能、技法和動植物藥材物種;

(四)對土家醫藥苗醫藥傳承人和從業人員的資助;

(五)對劃定的土家醫藥苗醫藥重點醫藥生態保護區和野生珍稀藥材資源保護區、點的資助;

(六)土家醫藥苗醫藥重要學術研究成果和知識產權的轉化和利用。第十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家醫藥苗醫藥管理機構和研究保護機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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