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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本市漢江流域水環境,防治水汙染,保障水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漢江流域(以下簡稱漢江流域)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水汙染防治和水生態保護。第三條漢江流域水汙染防治和水生態保護堅持保護為主、預防為主、社會參與、綜合治理、誰汙染誰負責的原則。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漢江幹流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二類標準保護。漢江支流水質不低於ⅲ類標準,已達到ⅱ類水質的支流確保現有水質不降低並逐步改善。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漢江流域水環境的義務,並有權舉報破壞漢江流域水環境的行為。

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有序開展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依法公開水環境信息,獎勵在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第二章政府職責第六條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實行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分級制定和實施水環境綜合治理和生態保護規劃,建立健全水環境投入保障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規劃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

(二)依法制定水環境功能區劃和當地水汙染物總量控制、削減計劃及排放標準;

(三)編制水汙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調查處理水汙染事件;

(四)定期開展水環境監測和評價,每月在市級公共媒體上發布漢江流域水環境質量信息;

(五)監督飲用水源的汙染情況;

(六)監督汙水集中處理經營單位、工業企業和醫療機構的尾水排放;

(七)監督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汙染水體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水行政(水產)部門負責會同環保部門編制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水功能區劃和漁業水域開發規劃,監測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監督河道采砂、淘金,監督水產養殖活動汙染防治;

(二)農業主管部門依法管理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指導和監督畜禽養殖水汙染防治,防治農業面源汙染;

(三)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建設、運營和管理,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組織推進港口、碼頭和農村地區生活汙水、垃圾收集處理系統建設;

(四)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濕地、韓江防護林、水源涵養林和岸線防護生態隔離帶的建設和管理;

(五)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向城市堤岸傾倒工業垃圾、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以及在城市堤岸上進行可能汙染水體的洗滌、洗車、洗浴;

(六)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船舶、駁船、港口、碼頭的水汙染防治和船舶汙染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查處水上違法作業的船舶和駁船;

(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安全衛生監督,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飲用水水源汙染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監督醫療機構汙水和廢棄物的處理;

(八)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下水勘查、開采和開采過程中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指定有關部門定期清理漢江流域重要水域內有礙水生態保護的漂浮物。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信、公安、監察、財政、旅遊、行政審批、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水汙染防治和水生態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區域、部門水環境保護協作聯動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開展聯合、跨領域執法,建立信息共享和事故應急聯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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