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規定,“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銷售偽劣產品後所獲得的全部非法收入和應得的全部非法收入。以非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示價格計算貨值;沒有標明價格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難以確定物品價值的,由指定的鑒定機構按照國家計委、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1997。
也就是說,商品價值的計算方法依次是假冒偽劣產品的價格——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評估價。
二、新辦法:兩高《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改變了2001規定的貨值金額計算方法,提出:
對查獲的未銷售的假煙、雪茄煙,能夠查明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無法查明實際銷售價格的,有品牌的,按照查獲該品牌卷煙、雪茄煙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零售價格計算;沒有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上壹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換句話說,商品價值的計算方法是假冒偽劣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正品的中間價格——同類產品的中間價格。
三。兩校《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規定:
未售出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已經查明的侵權產品的標價或者實際平均銷售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未標註或者其實際銷售價格無法確定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
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市稽查局、公安局、司法局發布的《關於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商品貨值金額計算方法的意見》(滬檢〔2007〕18號)規定:
“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貨值金額,按照已經查明的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標示價格或者實際平均銷售價格計算。標示價格與實際平均銷售價格不壹致的,按照實際平均銷售價格計算。行為人不能提出具體線索查證實際銷售價格的,或者行為人提出具體線索查證實際銷售價格,但司法機關查證後拒絕認定的,按照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換句話說,商品價值的計算方法依次是假冒偽劣產品的實際平均售價——標示價格——正品市場中間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