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著作權方面:
由於著作權中所包含的巨大無形財富價值,世界各國很早就開始了以法律的手段對其進行保護。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壹部保護作者權利的法律是1709年英國的《安娜女王法》,其後歐美各國相繼也建立了自己的著作權保護制度。
澳門在1999年12月20日回歸祖國之前,壹直采用延自葡國的包括保護著作權制度在內的各項法律制度,除加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世界版權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巴黎文本)和《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錄制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等國際性公約外,有關著作權制度由公布於1972年1月8日《政府公報》之1966年4月27日第46980號法令所規範,此乃當時澳門對作者權利之法律保護的基本框架。1985年11月25日當時的立法會針對社會中所出現的新問題也曾頒布制定了第4/85/M號法律,對音像制品的定義,翻版許可及未經許可非法復制音像制品的刑事處罰作出了補充性規定。
1996年開始適用的新的澳門刑法典並沒有在保護著作權方面作出任何規定,將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繼續規定於單行法規中。其後,當時澳門政府於1998年5月4日又頒布了第17/98/M號法令再對上述之澳門著作權法律制度作出壹些補充規定。
但是面對近年來科學技術尤其是科技資訊技術的高速發展,著作權保護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新問題,原有的法律制度已明顯不適當新形勢下的需要,因此澳門政府於1999年8月16日頒布第43/99/M號法令,全面廢止了舊的著作權法律,制訂出全新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
上述法規***有六編二百二十三條,分別對著作權的內容、歸屬、保護期、國際上之保護範圍、使用等作出了詳細規定,同時也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二,工業產權方面: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之壹員,澳門很早就開始建立起其自己保護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但在1999年之前,澳門本地區在工業產權法律框架內只存在有關商標保護之獨立制度,即11月6日第56/95/M號法令所建立的制度,而其他與世貿組織所制定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相關的內容,如專利、工業品之外觀設計及新型、生產商標及商業商標、地理標記等則沿用由葡萄牙延伸到澳門來適用的《工業產權法典》(1995年9月4日公布於《政府公報》第壹組第36號上)。
為適應法律本地化的需要,也為了填補有關法律漏洞,1999年12月13日澳門政府頒布了第97/99/M號法令,即《工業產權法律制度》,同時廢止了上述所指兩法令。
新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法總***有314條,對工業產權的登記、註冊類型以及侵犯工業產權行為的刑事行政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