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其他商業信息。與壹般知識產權相比,商業秘密有其特殊性。壹般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獨占性,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有不特定人都有不實施的義務;商業秘密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方可以善意實施通過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業秘密,如自行研究、逆向工程等。不特定公眾並不承擔不實施的義務,只是因為不知道而無法實施。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雙方約定,壹方向另壹方披露的書面或口頭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約定,將保密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將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保密協議壹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分為單邊保密協議和雙邊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壹方對另壹方負有單方保密義務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