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賣方的侵權賠償責任。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不知道是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向供貨者說明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47條第1 (8)款和第52條也有類似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結論,銷售者的侵權責任不同於制造商的侵權責任,並不是只要有侵權行為就應該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是不能提供其銷售的侵權產品或者商品的合法來源,並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銷售的侵權產品或者商品有過錯。如何確定賣方提供了合法來源,如何確定賣方在審判實踐中存在過錯,是當前審判實踐中最需要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