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賣家和廠商能否作為* *在版權糾紛中成為被告

賣家和廠商能否作為* *在版權糾紛中成為被告

當然可以。但是按照現在的法律,很難。因為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生產商和銷售商故意侵犯原告權利的情況並不多見,大部分都不是故意的。因此,從法律規定上,兩者不屬於必要訴訟當事人。第壹,從司法效率上來說,兩人作為被告,都是非常有利於訴訟的。由於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特殊性,權利人在流通領域往往更容易獲得侵權人的相關證據,但在生產領域收集侵權人的證據並不容易。如果銷售者提供了供貨方或者生產廠家的相關資料和證據,法院應當征求權利人的意見,賦予原告程序選擇權,既可以從生產源頭上制止和打擊侵權行為,又可以保護權利人的利益,節約訴訟成本,提高審判效率。

第二,賣方的侵權賠償責任。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不知道是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向供貨者說明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47條第1 (8)款和第52條也有類似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結論,銷售者的侵權責任不同於制造商的侵權責任,並不是只要有侵權行為就應該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是不能提供其銷售的侵權產品或者商品的合法來源,並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銷售的侵權產品或者商品有過錯。如何確定賣方提供了合法來源,如何確定賣方在審判實踐中存在過錯,是當前審判實踐中最需要解決的問題。

  • 上一篇:香港公司申請國內專利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 下一篇:辛亥革命與清末新政的矛盾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