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被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發現並處罰後,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移送偵查機關,由偵查機關予以刑事立案,並對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法》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罰不得代替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