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產權房是“房子”,擁有房子的所有物理屬性,使用性和大產權房壹樣。夫妻離婚最大的糾紛是房子,不分割財產法院顯然不會解決糾紛;
2.小產權房是沒有產權的,也就是沒有產權,但是有相應的產權。夫妻離婚時,應自行分割房屋產權。因為購買不是基於有物權的房屋價格,所以分割時不能按照物權價格分割。但是,房子畢竟是有增值因素的。雙方可以協商小產權房的市場價格。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評估重置價格,要房子的壹方要補償對方市場價的壹半。
3.小產權房的分割僅限於* * *同壹所有人,不具有天下權利。在壹些離婚、權屬案件中,人民法院要充分論證房屋的性質,明確分割是產權,財產權益僅限於相對人,不具有對全世界的權利,防止當事人試圖通過法院裁判文書對小產權房進行法律確認。
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有的,歸夫妻共有: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雙方共同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