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小額程序的概念
小額訴訟程序指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均工資30%以下的,壹審終審。(也就是說小額訴訟程序是簡易程序裏爭議標的額比較小的壹類)(海事法院審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條件也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二、哪類案件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1.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但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糾紛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2.涉外民事糾紛
3.知識產權糾紛
4.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5.其他不宜適用壹審終審的糾紛
三、舉證期限
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壹致並經人民法院準許,但壹般不超過7日。
四、壹審終審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中所有的判決、裁定,包括實體判決以及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裁定均為壹審終審。
五、簡易程序的概念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較壹審普通程序簡單的審判程序。之所以簡便,是指它相對於第壹審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簡單,易於執行、方便群眾。《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規定。
六、下列哪些情形,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
2.發回重審
3.當事人壹方人數眾多
4.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的
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七、簡易程序的特點
1.程序簡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用簡便的方式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進行審理前準備等,但是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2.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靈活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壹致並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15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
3.審理組織簡單
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4.開庭方式靈活
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5.審理組織簡單
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