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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的答辯期和舉證期

法律分析:小額訴訟程序是簡易程序的特殊形式,相關法律規定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壹致並經人民法院準許,但壹般不超過七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小額訴訟案件的被告收到起訴書副本後,是可以進行答辯的。由人民法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答辯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五條 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壹)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二)涉外民事糾紛;(三)知識產權糾紛;(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五)其他不宜適用壹審終審的糾紛。

第二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應當向當事人告知該類案件的審判組織、壹審終審、審理期限、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等相關事項。

第二百七十七條 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壹致並經人民法院準許,但壹般不超過七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當事人到庭後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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