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 企業所得稅 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文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 應納稅所得額 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其標準有三個: 1、公司人數, 2、工資資產總額, 3、公司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是收入)。對於增值稅,如果按月報稅的,每月3萬(收入)以內免稅,按季申報的,每季度9萬(收入)以內免稅。這個收入指的是企業的實際收入,要包含開票和不開票的合計,實際中有的公司只算開票的金額,這是不符合企業代開專用發票不能享受這個增值稅免稅規定。 小規模企業 ,知識產權代理服務增值稅適用3%征收率,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25%,符合上面說的小微企業免稅規定的,可以享受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10%)。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