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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股權分配原則不包括

股權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則:1,公平公正原則;2.權利與責任對等原則。股權結構的設計要明確所有股東的相關責權利;3.集中控制的原則。避免控制權分散,使公司難以決策或決策失誤;4、* *贏* *享原則。* * *承擔風險* * *享受利益;5.資本運營原理。綜合考慮公司的資金需求和未來規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於很多初創企業來說,創業者不知道如何合理分配股權。第壹,平分股權,這可能是大家最常見的問題。因為中國人講究平均主義,剛畢業的大學室友或者在企業不到30歲的年輕同事經常壹起出來創業,公司股權平分。這種做法非常危險。創業之初,看似平衡了幾個合夥人的利益,但實際上公司並沒有真正的控股股東。公司壹旦發展壯大,就極易產生分歧。平均分配的股權,使得誰也沒有絕對的話語權。結果往往是幾個合夥人不歡而散,甚至公司最後分崩離析。因此,核心創始人在創業初期最好至少持有565,438+0%的股份,並享有絕對控制權,避免股份過度分散。第二,外部合夥人持有太多股權,這對於急需大量資源的初期創業者來說非常普遍。比如某公司,註冊資金1萬,老板在籌集資源初期向親戚借了40萬,所以允許他持有40%的股份。如果以後公司經營越來越好,即使1萬也不是壹個大數目。那時候,看著最初只投資40萬的人按照40%的股份分紅,創業者很容易喪失心態。而且外部合夥人只出錢不出力,對真正為企業創造利潤的員工不公平。為了使企業有壹個長期穩定的發展,企業家需要考慮在合適的時間以合適的方式回購外部股東的股份,用於核心員工的長期激勵。第三,事先沒有合理的股票退出機制。對於前兩個誤區,如果提前制定股份退出機制,就可以很大程度上解決問題。企業家往往為外部股東或員工制定股份的進入機制,卻忽略了退出機制。當壹家公司增加新股東時,在價格上更容易達成共識。如果不能達成壹致,最壞的結果是公司保持原有的股權結構不變。但是,如果外部股東想要抽逃出資套現,或者持股員工在沒有事先約定的情況下有意離職,雙方極容易在股份價格上產生分歧,股東分手甚至打官司的情況屢見不鮮。因此,股份的進入機制必須伴隨著相應的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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