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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的財產分配

新婚姻法中的財產分配

在新婚姻法的財產分配中,法律是維護我們合法權益的保護傘。如果妳想要法律的保護,妳必須首先了解法律。那麽婚姻法中夫妻之間的財產分配是怎樣的呢?以下是關於新婚姻法中的財產分配。

新婚姻法中的財產分配1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財產的繼承或贈與;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因為這種約定是口頭的,不確定,容易產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必須是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認為,庭審中應當區分個人財產、夫妻財產和家庭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理解決,提出了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相抵觸,不再適用,其余也作為法院審理離婚的依據,包括:

1.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財產歸誰所有,或者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按約定辦理離婚。但規避法律的協議無效。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壹方或雙方購買的勞務和財產所得;

(2)壹方或雙方繼承和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除外);

(三)壹方或雙方從知識產權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四)壹方或者雙方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所得;

(五)壹方或者雙方取得的債權;

(六)壹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就業費,結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財產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補貼和生產補貼,應該歸自己所有。

4.婚後所得的財產,由夫妻分別在兩個地方管理和使用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時,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分割的財產相差懸殊的,財產較多的壹方應當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另壹方。(作者註:我認為這個規定不公平。比如壹方財產5,另壹方財產3,差額應該是2,財產5的壹方給另壹方2,財產少的壹方變成5,財產多的壹方變成3,又不公平。這是立法者犯的錯誤,但卻是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5、登記結婚,尚未* * *同居生活,壹方或雙方贈與、贈與應認定為夫妻* * *同財產,具體處理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的合理分割。原則上,各方購買和使用的財產歸各方所有。

6.婚前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和4年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折算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條與本解釋沖突,故不再適用)

7.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壹方有舉證責任。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核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 * *同財產,原則上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9.壹方以夫妻相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所占財產可以分給壹方,共有所占財產的壹方應當補償另壹方所占財產價值的壹半。(立法者在這裏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以分配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壹方。分享生產資料的壹方應補償另壹方財產價值的壹半。

11.離婚時,夫妻雙方當年經營的種養業,沒有收入的,為了發展生產經營,應當合理分割或者折價。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新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的份額歸另壹方,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壹方;已擴建的,擴建後的房屋視同夫妻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不應限於8年)。

13.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按照照顧撫養子女壹方或無過錯壹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女方應得到照顧。

14.婚姻存續期間壹方居住的房屋屬於,離婚後另壹方以無房可住為由要求暫住地。經查,根據情況可以支持,但壹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壹方租房確有困難的,享有產權的壹方可以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說的“壹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配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如果離婚後壹方沒地方住,很難住。離婚時,壹方可以用其個人財產中的房屋幫助生活有困難的人,可以是居住權,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權。)

15.離婚時壹方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另壹方所有。分割夫妻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另壹方適當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受損、消耗或丟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因* * *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撫養、扶養義務所發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 * *債務,離婚時以夫妻* * *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視為夫妻同壹債務,應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未經對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發生的債務。

(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所得未用於同生所生債務。

(四)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壹方婚前借款的房屋及其他財產已折算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借款購買該房產所發生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離婚時,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導致對方生活困難,可以酌情返還。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的,可以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 * *同壹財產未與家庭* * *同壹財產分割的,壹方請求分析財產的,可以先處理離婚和已查明的財產問題,對壹時確實難以查明的財產分割,可以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離婚案件審結後恢復離婚訴訟。

21.壹方非法隱藏、轉移夫妻財產,拒不交出或者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少分或者不分。

在具體處理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應視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的財產份額,應歸另壹方的份額以其他夫妻的相同財產抵銷。

余額不足的,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折價賠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壹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

新婚姻法財產分配2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壹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多盡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應予賠償。

第四十壹條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011解讀新婚姻法中的不動產

2011 3月2日

壹、新婚姻法房產分配,新婚姻法房產分割

二、婚姻法離婚財產,新婚姻法離婚財產的劃分

三、2011新婚姻法關於不動產的解讀,新婚姻法關於不動產的全文以及婚姻法關於不動產的規定。

1,婚姻法第19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

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2.婚姻法若幹問題解讀

(2)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買的房屋,應當視為個人對子女的贈與。

但是,有證據表明,房子是夫妻雙方的贈與。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夫妻雙方購買的房屋,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是,有證據證明是捐獻者。

3.《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2011 3月2日

壹、離婚後房產如何分配,離婚房產的分配制度。

1.離婚時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子如何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

2.產權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時怎麽分配?

房產證上除了夫妻名字,還有孩子或者父母的名字。

1)房屋分配不予審理,當事人另行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中止案件審理,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進行財產分析,然後根據財產分析的判決結果將部分房屋分配給夫妻雙方。

離婚房產如何分配,離婚後房產如何分配。

1.婚前雙方出資買房,房產證上只有壹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子怎麽分配?

1)婚前,雙方* * *出資購房,付清全部房款。

如果壹方不承認另壹方在購房時作出了出資,且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作出了出資。

那麽,對方的權益就無法得到法院的保護。

也就是說,即使壹方真的給了錢,也不能證明投資行為,法院也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雙方* * *共同出資購房,但未還清全部房款(有貸款)。

本案中,有爭議的部分是,婚前雙方* * *共同出資,婚後* * *共同償還貸款仍歸夫妻* * *共同財產所有。

2.尚未取得產權證且無法協商的爭議房屋如何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規定: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不成。

人民法院不應判決房屋的權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其為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論夫妻離婚財產分割。

2011 3月2日

壹、夫妻離婚財產分割、離婚按揭財產分割、夫妻離婚財產分割。

1.夫妻壹方婚前購買的房屋,應全款付清。

壹方婚前財產離婚時,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夫妻壹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

壹方婚前財產離婚時,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

3.婚後夫妻以同壹房產購買的房屋(含貸款)。

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離婚時,壹般平分。

4.對於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房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壹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後夫妻共同還款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房屋為壹方婚前購買,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部分,除夫妻另有約定外,視為同壹財產。

離婚時房產的分割,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離婚房產分割的原則。

1,自願協商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 * *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男女平等的原則

《婚姻法》第7條規定:

夫妻對夫妻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

《婚姻法解釋(壹)》第17條規定:

丈夫或妻子在處理夫妻財產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3、照顧兒童和婦女權益的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未能協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5.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壹方實施重婚、納妾、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新婚姻法財產分配3隨著民法典的頒布(2021 1起實施),婚姻法將被廢止。

說到財產分割,相信大家都知道,壹般是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進行。為了防止實踐中由此產生的糾紛,我國民法典對夫妻財產分割做出了壹系列規定。接下來,請按照法律圖表,看壹看民法典中關於財產分割的規定。

民法典中的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請求分割財產的,除下列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婚姻財產或者偽造婚姻債務,嚴重損害婚姻財產利益的;

(2)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療,對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父母壹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依據《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認定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妻子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相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應補償另壹方婚後雙方為還貸所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壹方父母名義購房,產權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另壹方主張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房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不成功,壹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未生效,根據實際情況分割夫妻財產。

夫妻訂立借款協議,將同壹財產借給壹方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同壹財產的行為,可以按照借款協議辦理離婚。

夫妻分割同壹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難以按市場價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額分割,另壹方不是公司股東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二)夫妻就出資的轉讓份額、轉讓價格等事項達成協議後,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願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前款規定的用於證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書面聲明。

夫妻離婚時,如果有共同財產,必須分割。原則上,離婚的夫妻應該先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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