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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檔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為自治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檔案,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在過去和現在的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民族宗教等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檔案事業發展的需要,完善各級檔案機構,保障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第五條自治區檔案工作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方便社會各界利用。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或者在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自治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區檔案工作,依法對全區檔案工作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

州(地、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並對各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部門的檔案管理工作,並對所屬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第八條各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第九條綜合檔案館根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專門檔案館,並報上壹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部門檔案館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經本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檔案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並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綜合檔案館負責收集和永久保管本地區各類檔案,並向社會廣泛提供利用;專門檔案館負責收集、保管某壹領域或某壹特殊載體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部門檔案館負責收集和長期保管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形成的檔案,並在壹定範圍內提供利用;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負責收集、保管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形成的檔案,並在壹定範圍內提供利用。第十壹條各級檔案館應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檔案的管理工作,配備少數民族工作人員,滿足檔案管理的需要。第十二條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具備專業知識,並定期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培訓。第十三條從事檔案鑒定、評估、咨詢等中介服務的人員應當按規定取得資格。第十四條檔案的所有權根據檔案形成單位的所有權性質確定。檔案內容涉及知識產權歸屬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確認。

非國有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形成的檔案,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屬於國家所有。

個人在脫產活動中形成的或者通過繼承、贈與等合法方式取得的檔案,屬於個人所有。第十五條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由文書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收集、整理、歸檔,定期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員集中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或多種語言形成的原始文件和最終文件應當同時歸檔。

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不允許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第十六條反映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政治、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民族、宗教活動的資料,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應當重點收集和保管。第十七條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產品試制、基建項目或其他技術項目進行鑒定和驗收時,應保存原始檔案和案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檔案,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驗收。

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發生合並、轉讓、出租、租賃、破產等情況時,檔案的處置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進行,確保檔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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