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媒體的特性造成了侵權易、維權難
二、關於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法律責任問題
三、新媒體眾多媒體作品的法律保護 多媒體作品的法律歸屬 取得已有版權作品的授權問題 四、與新媒體有關的傳播權限制
(壹)合理使用
(二)法定許可 發達國家對新媒體著作權的保護情況
世界各國根據各自不同的立法體系,也選擇了不同的方式對條約中的新權利進行了處理,壹枚托、高達利亞、日本、歐盟各國為例,它們分別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對公眾傳播權的具體權利內容和保護方式進行了規範。
《伯爾尼公約》和《國際互聯網條約》
我國與新媒體有關的著作權保護的法規
1.《著作權法》有關新媒體著作權的立法過程
1990年我國頒布的《著作權法》,是我國現行著作權保護的基本法;1991年我國頒布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作為《著作權法》的補充性法律文件;1997年我國開始了對《著作權法》的修訂工作,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中已增加了數據庫壹項。
2. 我國新媒體著作權保護的司法實踐
略
新媒體著作人身權的保護 署名權 發表權 修改權 保持作品完整權 新媒體著作財產權的保護 復制權 發行權 傳播權 出版權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壹些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壹種協調作者與社會大眾的關系並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壹些國家已建立了許多針對不同類作品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如美國的電影協會、版權結算中心(CCC),英國的表演權協會(PRS),日本的文藝著作權保護同盟等。
新媒體著作權保護的國際化
新媒體中的數字化信息在計算機網絡中能夠很容易地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傳播和使用,國家和地區的界限在網絡中逐漸淡化,這對法學界長期認同的只是產權的實踐性、;低於性特征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術語國內法的範疇。各國對信息產品的保護標準、保護水平差異很大。這種法律沖突會導致網上侵權行為、執法主體等的難以確定,同時勢必會阻礙智力成果的傳播和使用,挫傷網絡信息資源開發者的積極性。
在美國的壹個判例中,通過技術手段是法律管轄嚴守地域性的的講解,避免了不同國家法律之間的沖突。但是,技術手段無法避免所有的法律沖突,而且始終只能是法律規則的補充,而不能取代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解決法律沖突的根本途徑還在於對現有的沖突法規加以完善和發展。
“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
“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制作網頁內容時,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網服務提供商的服務器上存儲,有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擇網絡服務提供商不承擔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包括兩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避風港”原則也被應用在搜索引擎、網絡存儲、在線圖書館等領域。
“紅旗”原則是“避風港原則的例外使用。”紅旗“原則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就像紅旗飄揚壹樣明顯,網絡服務提供商就不能裝作看不見,或以不知道侵權的理由來推脫責任。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不易出鏈接的話,就算權利人沒有發出過通知,也應該認定設鏈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權的。 技術措施的界定
著作權的技術保護措施是指著作權人主動采取的、能有效控制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並對著作權人權利進行有效保護,防治侵犯其合法權利的設備、產品或方法。
技術措施的種類 按用途分類:壹是控制訪問作品的技術措施,二是控制傳播作品的技術措施,三是識別非授權作品的技術措施,四是制裁非授權使用的技術措施。 按手段分類:訪問控制技術,密碼技術,數字水印技術。 DRM技術
數字著作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就是保護新媒體內容面授未經授權的播放和復制的壹種方法。它主要是保護內容提供者的數字化作品面授非法福祉和使用。DRM技術通過對數字內容進行加密和附加使用規則和對數字內容進行保護,它的使用規則可以斷定用戶是否符合瀏覽數字內容的條件,可以防止內容被復制或者限制內容的瀏覽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