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新能源汽車企業、用戶如何“***贏”

新能源汽車企業、用戶如何“***贏”

“開了10多年的車,過去沒那麽多復雜的協議,我們買車也主要就看看質量和價格。在格式條款面前,消費者是弱勢群體,我們沒有辦法去修改、拒絕格式條款。希望政府方面能多做壹些此類行為,推動行業改善,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車主很少會壹個字壹個字看各種條款,其中壹些不平等條款隱藏在合同裏面,這需要整個行業來保護車主的正當權益。”

汽車市場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因為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江蘇消保委)的壹份調查報告再次進入用戶視野。

江蘇消保委日前發布的《新能源汽車行業不公平格式條款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顯示, 14家新能源汽車企業的47份協議中,有10個方面***15項不公平格式條款問題,涉及車企免責條款過寬,加重消費者的責任和義務、約定管轄只考慮車企,加重消費者維權成本、用戶發布作品即為廣泛授權,損害用戶的知識產權等。

針對此情況,汽車流通協會新能源汽車分會秘書長章弘表示,《報告》出現多達15項不公平的格式條款,最主要的原因是時至今日,新能源汽車市場還沒有壹個國家級亦或是團體機構級的新能源汽車服務標準。

格式條款在汽車行業較為普遍,其中涉及不少歧視性條款,希望在江蘇消保委後有更多有關部門能夠站出來為用戶發聲。

不公平格式條款問題普遍存在,消費者權益是否被侵犯?

在江蘇消保委公布的10個方面***15項不公平格式條款問題,部分內容是行業迅速發展下產生的新矛盾、部分內容則是汽車行業乃至整個市場中存在的壹些“頑疾”。

格式條款是汽車行業常年來的問題,壹方面可能是為了買賣雙方更高效率地進行溝通,但另壹方面卻從未有聽說消費者和經銷商、企業協商撰寫條款之說。在這些格式條款中,就衍生出了壹些企業“投機取巧”之事。

以《報告》第九條:“約定管轄只考慮車企,加重消費者維權成本”為例,小鵬汽車就曾因為涉嫌“利用格式條款約定在北京賣車,消費者要去廣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在汽車與科技飛速結合的時代,國家已經出臺了《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年下半年國家網信辦更是推出了《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幹規定(試行)》。汽車企業也應該註意到更加規範、合法地簽訂合同,與用戶平等溝通、公平交易。

“《民法典》規定,若企業通過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則該格式條款無效。基於平等、自願原則,只有在車企向消費者盡到了格式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後,才能最大限度避免糾紛的發生。

過去手機APP會壹次性索取用戶大量個人信息,如果不同意則無法使用該APP。隨著《個人信息保護法》不斷普及,手機廠也在幫助用戶從系統方面限制APP運營商們過渡索取用戶信息。如現在打開壹款APP,部分手機系統就會主動詢問,是否允許該APP打開攝像頭、讀取通訊錄信息、追蹤用戶使用習慣等。

企業方面如何看待不公平格式條款,行業要如何健康發展?

江蘇消保委公布的相關問題很多是“行業通病”,甚至是多個行業的問題,不是企業壹家能解決的。需要各個企業***同努力克服。

“我們能做的,是在法律法規範圍內做好條款內容。格式條款對於企業、消費者雙方都是省時省力的方法,可能確實有些友商會寫壹些保護性條款、有些時候在法律空白地帶也需要企業自身的“約束”,但整體來說,行業是在不斷進步的。

14家企業在47份銷售服務協議中,出現10個方面多達15項不公平的格式條款,最主要的原因是時至今日,新能源汽車市場還沒有壹個國家級亦或是團體機構級的新能源汽車服務標準。

“在多款不公平格式條款中,我們註意到了關於客戶隱私采集、使用和保護方面存在多種漏洞,這是燃油車不曾有的新問題。”章弘認為,有些領域無法可依,導致各個車企自立規矩,只知維護甚至過度保護車企的利益,而輕視和削減消費者的權益。

未來汽車行業如何良性發展?車企與任何壹類商家相同,都在追求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無可厚非。加之近年由於受疫情影響,造車成本日漸增加。削減購車用戶的優惠和權益,也成了車企削減成本的壹種方式。

不過消費者是車企的衣食父母,車企如不能平等對待消費者,尊重消費者的各項應得權益,那麽消費者只會與車企漸行漸遠,最終受損的還是車企。

政府方面聽取市場的聲音,理解各方訴求,推出同時照顧買賣雙方權益的政策,是推動汽車產業發展的重要途徑。

行業協會應該是車企、消費者、經銷商三者之間的信息渠道,溝通紐帶,交流橋梁。將各方訴求予以解釋,對政策法規數據條款進行解讀和說明。比如服務收費是否合理,是否應該事前就加以公開說明等。

行業協會還應與車企和市場研究機構合作,對出臺各種行業標準,以規範市場行為,讓買賣雙方都有法可依。此外,行業協會還應體恤民情,充分展開市場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比如減征購置稅,以促進汽車市場公平穩健成熟地發展。

政府與協會可能在新技術發展的過程中較為滯後,等事物發展的相對成熟後,再介入管理。政府的任務是監督,協會則應該發揮引導作用,企業則應將技術進行充分示範運營,得到市場認可再交給用戶使用,形成良性循環。

  • 上一篇:校辦產業處副處長競聘演講稿
  • 下一篇:刑事訴訟活動包括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