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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掛牌企業以知識產權出資,需要註意哪些法律問題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第壹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明確權屬,財產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在現實的審核實踐中,對擬掛牌企業涉及知識產權出資者,股轉系統公司往往會予以特別關註。

壹、股轉系統公司對知識產權出資的關註點

1、知識產權權屬的問題

即關註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是否屬於出資股東所有,其中重點關註是否是職務發明的問題。

2、知識產權價值問題

即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價值是否高估、作價是否公允,是否導致虛假出資,並侵害其他投資人的利益。

3、知識產權出資的程序問題

即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是否經過評估和驗資,是否已交付公司占有和使用。

另外,知識產權出資的比例問題,即用作知識產權出資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會引起股轉公司的關註。

二、知識產權出資的程序性事項

就現行《公司法》而言,對知識產權出資並無評估和審驗之要求。但就新三板掛牌而言,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和驗資是有必要的。

1、知識產權評估

知識產權出資評估壹般首選“收益法”。收益法常用指標有收益額、收益期限和折現率。收益額是指由知識產權直接帶來的未來的超額收益。總體來說,用收益法進行評估只是壹種預測,難免帶有主觀偏差。因此,股轉系統往往會在反饋意見要求保薦機構和券商就評估方法和作價的公允性進行核查,並發布法律意見。

2、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對於知識產權出資,根據公司法,應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即需將知識產權所有權屬由出資人轉移至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需要)。

3、驗資

知識產權出資和貨幣出資、實物出資壹樣,須在出資完成後,由會計師驗資後計入實收資本。

三、由知識產權出資導致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1、常見問題

(1)權屬問題:名為出資人所有,實際為公司所有,即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為職務成果;

(2)作價過高:知識產權產生的效益遠遠低於評估時預測的效益;

(3)沒有辦理權屬轉移。分為兩種情況,第壹種,知識產權已交付給公司,但沒有辦理產權過戶。第二種,既沒有將知識產權交付給公司,也沒有辦理權屬過戶手續;

(4)出資比例不符合規定;

(5)應當進行評估,但沒有評估;

(6)沒有驗資。

2、解決方案

針對(1)、(2)、(4)三方面的問題,通常的方法有三,即第壹,減資:將該部分無形資產進行減資,並相應減少公司的註冊資本(如果該部分出資已享受分紅,分紅應予返還,因此此種方法會引起連鎖反應,壹般不予采用)第二,置換,即用股東用等額現金將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置換出來;第三,補正,即用現金替代。

針對問題(3),通常的解決方案是辦理過戶,如沒有交付的話,還需交付,並按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予以補償。

針對問題(5),最常見、最簡單的方法是有評估公司進行復核,並出具復核報告。

針對問題(6),由會計師進行復驗。

總之,如果涉及到知識產權出資的實體問題,壹般解決方法是置換或補正;如屬於程序瑕疵,通常采用復核或復驗之法即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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