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審查員在審查意見答復中指出某項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但對其它權利要求沒有作任何評述,則有可能該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及創造性,申請人可以通過縮小保護範圍而獲得專利權;
3.如果審查員在審查意見答復中指出所有權利要求均不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而申請人經對比後認為,原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確實是現有技術或創造性不大,本申請的創新點僅僅記載於說明書中,此時可以將記載於說明書中的創新點補入權利要求書中,通過縮小保護範圍而獲得授權;
4.如果審查員指出所有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及創造性,申請人經對比後認為,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中均沒有記載具有創新點,此時,不能將原來沒有記載的創新點補入權利要求而獲得授權(因為專利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請文件所記載的範圍),該專利被駁回的可能性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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