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運用和處置其無法或無法親自管理的資金和受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約的資金。資金信托包括單壹資金信托和集體資金信托。單壹資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受理;集體資金信托的單壹客戶委托、管理和使用的資金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兩個以上(含兩個)客戶的委托***同使用和管理資金信托的信托業務。
2.受托經營財產信托業務。包括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管理、使用和處分自己的動產、不動產、著作權、知識產權及其他財產和財產權利的業務。信托財產還應當包括因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
3.投資基金業務受委托經營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所允許的並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4.經營企業資產重組、並購、項目融資、企業融資、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5.經國務院相關部門批準委托在證券經營承銷業務。
6.代理保管和保險箱業務。
7.辦理中介、信用調查和咨詢業務。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9.信托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10.信托公司的同業拆借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11.信托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信托目的、信托財產種類等設置不同的信托財產管理方式設立信托業務品種。
12.信托公司經營外匯信托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外匯管理部門檢查監督。
法律依據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信托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壹)資金信托;
(二)動產信托;
(三)不動產信托;
(四)有價證券信托;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四條信托公司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維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