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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機構的業務運作

1999年3月,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全面整頓信托投資公司的精神,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再次整頓信托投資機構。整改後,信托投資公司應當與銀行業、證券業分開經營管理,不得吸收存款、從事自營期貨、用債權資金發放貸款和進行實業投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即委托人根據約定的條件和用途,委托信托投資公司管理、運用和處分其本人不能或不能親自管理的資金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限制的資金;

(二)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信托業務委托,即委托人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委托信托投資公司管理、使用和處分其動產、不動產、不動產、著作權、知識產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三)受委托從事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投資基金業務,並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從事企業資產重組、並購、項目融資、企業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五)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政府債券和企業債券的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使用和處分;

(七)托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信用調查和經濟咨詢業務;

(九)以自己的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履行職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開始對信托業務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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