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3、受托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4、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5、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6、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7、代保管業務。
8、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9、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10、受托經營公益信托。
11、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法律依據:
《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第二十壹條 委托人可以將自己無法或者不能親自管理的資金以及國家有關法規限制其親自管理的資金交付信托。這也說明委托人可以超出經營範圍進行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