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壹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壹種金融制度,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壹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托業務是壹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壹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於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本文主要介紹信托的六大種類。
壹、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按照信托的目的劃分,信托可分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凡是以民法為依據建立的信托稱為民事信托,即民事信托是屬於民法範圍內的信托。
商事信托是“民事信托”的對稱,是以商法為依據建立的信托,屬於商法範圍內的信托業務。(商法是國民經濟管理和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部分公民在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必須遵循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資金信托和財產信托
資金信托,又稱為“金錢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由信托投資公司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資金的行為。
財產信托是指委托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房產、地產)以及版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形式的財產、財產權,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三、個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按委托人的主體地位的不同,信托關系可以分為個人信托、法人信托、個人與法人通用信托以及***同信托。
個人信托是以個人為服務對象的信托業務,其委托者是個人,受益者也是個人。
法人信托又稱為“公司信托”、“團體信托”,它包括營利法人團體(如公司組織、合作社組織及其他營業機構)和公益法人團體(如學術、宗教和慈善團體等)凡以壹個組織體為委托人的都是法人信托。
若某項信托財產為幾個人所***有,***同提出設立信托,委托人就是數個人,稱為***同委托,即***同信托。
此外,有的信托業務的成立,委托人有個人,也有法人,可稱為個人與法人通用信托。
四、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按照收益對象劃分,信托可分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區別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另壹個主要標準是信托目的。
委托人為自己、親屬、朋友或者其他特定個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托是私益信托。私益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私益信托是信托業務中的主要部分,信托投資公司通過運用信托手段為受益人謀取信托收益。
委托人為了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利益而設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設立公益信托不得有確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會公眾或者壹定範圍內的社會公眾作為受益人,並且必須得到稅務機關或者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準或者許可。
五、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宣示信托
按照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關系劃分,信托可分為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宣示信托。
委托人以自己為唯壹受益人而設立的信托是自益信托。自益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壹人。自益信托只能是私益信托。
凡委托人要求設定的信托,其目的是為第三者的收益,則為他益信托。被指定的第三者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拒絕接受,有時亦可采取默認方式,因其並無明確的同意或拒絕的示意根據。
宣示信托又稱宣言信托,是指財產所有人以宣布自己為該項財產受托人的方式而設定的信托。該項財產壹經宣告受托就成為信托財產,財產並不轉移但須與原有其他財產分別進行保管。這種信托只有在他益信托,以委托人以外的他人為受益人的場合始能成立。
六、任意信托、推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以信托關系建立的法律依據為標準,信托可分為任意信托、推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任意信托(expresstrust)指信托當事人(委托入、受托人、受益人)的意思要成立信托關系,明確訂定在有關信托文件(契約或遺囑)之中,即這種信托的成立完全以各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為依據,不受外力幹預,故又稱“自由信托”,又因其意思表示訂定在文件上,亦稱為“明示信托”。
凡信托關系的成立,並沒有訂立明確的契約或遺囑等,而是由法院根據信托關系人的來往書信或其他有關文件記載研究推定三方當事人確曾有建立信托關系的意思,繼而明確真正的信托關系的信托稱為推定信托。
法定信托(Impliedorconstructivetrust)是指依法律的規定來推測當事人的意思所發生的壹種信托。即由司法機關確定其法律上信托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