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管理、指導、服務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科技成果轉化合理安排財政資金投入,積極發揮各類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構建多層次、多渠道投融資保障體系,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的多元化。
科技成果轉化財政經費,主要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貸款貼息、補助資金和風險投資以及其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用途。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中間試驗基地、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平臺的建設與發展納入省經濟、科技發展計劃。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平臺和科技成果信息公開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與服務規範,無償向社會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對本省科技成果轉化狀況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
利用本省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在項目驗收後三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科技報告,並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
鼓勵利用非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提交相關科技報告、匯交科技成果信息。利用非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提交的科技報告,可以作為相關部門認定其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享受財稅優惠政策的參考依據。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應當組織專家論證;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實施轉化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擇優確定項目實施單位。
鼓勵和支持建設集展示、服務、***享、交流、交易為壹體的科技成果轉化與技術轉移服務平臺,聯通開發區(自貿區)、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投融資機構和各類創新主體,為科技成果轉化和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投資制度,可以設立風險投資引導基金,支持社會資本對科技成果轉化進行風險投資。鼓勵和支持企業及其他組織建立風險投資機構或者設立風險投資基金。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金融業務。支持企業通過股權交易、發行股票和債券等直接融資方式,為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進行融資。第七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尊重市場規律,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鼓勵企業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第八條 鼓勵企業獨立組建或者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同組建企業技術中心,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享受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參與軍民融合科技創新活動,統籌軍民融合***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礎設施建設,推動軍用與民用科技成果有效集成、資源***享,促進軍用與民用技術相互轉移轉化。第十條 支持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新型研發機構、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究開發平臺和機構提供***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工業性實驗、工程化開發等服務,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優化科技成果市場供給。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與社會***享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實驗室、科技文獻等科技資源,為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提供便利。以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出資購買、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提供***享服務。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科技企業孵化機構後補助、風險補償金等措施,鼓勵和支持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發展,促進科技成果有效轉化。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科技企業孵化機構運營評價體系,引導和鼓勵各類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為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研究開發與管理咨詢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