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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體系更多指的是

社會信用體系是現代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要包含四個方面的內容,分別為政務誠信、社會誠信、商務誠信以及司法公信。

政務誠信是指政府要對社會、對公民恪守信用準則,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守信踐諾,發揮政府在誠信建設中的示範表率作用,取信於民,這既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設誠信社會的重要基礎。政務誠信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各類政務行為主體的誠信水平,對其他社會主體誠信建設發揮著重要的表率和導向作用。

商務誠信是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和諧關系的體現,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圍繞生產、流通、金融、稅務、價格、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通運輸、電子商務、統計、會展廣告、中介服務、企業誠信制度等領域,深入推進商務誠信建設。

社會誠信是指在整個社會生活中逐漸形成的誠實守信的社會風氣,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社會誠信的形成不僅包括個人誠信,還包括在社會生活中被廣泛認可的道德及規則。重點圍繞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食品藥品安全、社會保障、勞動用工、教育科研、文化體育旅遊、知識產權、環境保護和能源節約等領域,全面推進社會誠信建設。

司法公信是社會誠信的基本保障,是指在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司法權,裁判過程和裁判結果得到民眾充分信賴、尊重與認同。重點圍繞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推進司法公開、加強司法工作監督和司法執法能力建設等領域,加強誠信建設,促進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不僅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保證,而且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以司法公開為原則,以司法公信和司法執法人員信用建設為重點,進壹步加強司法,檢察,警察,監獄(辦公室)事務的公開度,促進司法公正和增強公眾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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