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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明知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性:

侵犯知識產權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的立案標準。比如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立案標準,就有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等標準。

法律客觀性:

刑法規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訊逼供或者強迫證人作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刑法第九十四條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負有偵查、起訴、審判、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中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刑事案件中的刑訊逼供罪(第二百四十七條)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逼供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立案: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2.導致自殺或精神失常;3.造成冤假錯案的;刑訊逼供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的;5.指使、指使或者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2005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三)刑訊逼供案件(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供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非法使用器械等惡劣手段刑訊逼供的;2.長期采用冷凍、饑餓、幹燥或者烘烤等方法逼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6.三次以上刑訊逼供的;7.縱容、指使、教唆或者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壹的;8.應當追究刑訊逼供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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