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是法院對案件的最終判決,記錄了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對被告人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具有重要意義。庭審中,法院會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或其辯護律師。被告人或者其辯護律師未及時收到判決書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重發或者加急送達。
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1,犯罪事實:指發生具有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或者違反刑法規定的行為;
2.有犯罪嫌疑人:是指有明確的能夠確定其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3.有證據:是指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和嫌疑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存在;
4.屬於刑事案件:有些罪名可能只適用於民事案件而不適用於刑事案件,比如侵犯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等。因此,需要判斷該罪是否屬於刑事案件範疇。
刑事案件材料:
1,證據材料:指各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與犯罪事實有關。比如監控錄像、照片、指紋、DNA等物證、書面文件、合同、發票等書證、證人陳述等證人證言;
2.調查筆錄:指警方對涉案人員進行詢問時的記錄,包括詢問的時間、地點、詢問人、被詢問人等。
3.鑒定報告:指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某些事實或證據真實性、可靠性的專業鑒定報告。比如DNA鑒定報告,財產鑒定報告等。;
4.庭審材料:指在法庭上出示的各種證據材料,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律師的辯論意見、法官的判決意見等。;
5.其他相關材料:例如涉案人的個人資料、涉案現場的照片和視頻等。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中盡快聘請律師是非常重要的。律師可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咨詢,幫助維護自身權益,爭取法律訴訟的最佳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應當回避的法官不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回避的,由庭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