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管轄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規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壹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
二、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也就是各專門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範圍上的權限劃分。
三、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別關註:“法律另有規定”壹是指雖然實體法上列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規定不需要偵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就屬於這種情況。二是指法律規定應由其他機關或部門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有:
(1)人民檢察院依法管轄的自偵案件;
(2)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3)軍隊保衛部門依法立案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案件;
(4)監獄依法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的鐵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四、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和檢察院《規則》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別關註: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貪汙賄賂犯罪案件。***有12個罪名。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修訂後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34個罪名。涉稅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由檢察院偵查。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訊逼供案;④暴力取證案;⑤虐待被監管人案;⑥報復陷害案;⑦破壞選舉案。
(4)其他需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②是上述三類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③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④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
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汙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汙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汙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五、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訴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訴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壹)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包括:
①故意傷害案(輕傷)
②重婚案
③遺棄案
④妨害通信自由案
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⑧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編、第五編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特別關註: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第三類自訴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條件:
①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②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④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
4、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審理。
六、審判管轄
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與各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的案件範圍相適應。審判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
七、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壹)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別關註:對於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犯罪,我國具有刑事管轄權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審判。”
特別關註:
1、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夠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以利於案件的及時處理。
2、壹人犯數罪、***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並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壹人或者壹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