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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量刑建議

法律主觀性:

第壹百七十壹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1.補充偵查有兩種情況。即公安機關終止偵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請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不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269條規定,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決定自行調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調查完畢。3.補充調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不僅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還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4.經過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目的是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撤回偵查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法律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形處理。詐騙案件壹般需要公安機關偵查。對部分案件犯罪事實有疑問的,檢察機關可以退回補充偵查處理。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有被害人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有被害人證據的刑事案件: (壹)故意傷害案件(輕傷);(2)重婚案件;(三)遺棄案件;(4)幹涉通信自由的案件;(五)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八)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上述八種情形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能夠被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偽證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壹)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13.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4.貪汙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2)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13.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刑法第252條規定);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5.遺棄罪(刑法第261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⒏案件。本款規定的情形,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可以受理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有證據證明其已經提出控告,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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