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這類案件不需要由偵查機關偵查,也不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情形:(1)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即刑法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件、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罪案件和侵占罪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件(輕微傷)、重婚案件、遺棄案件、妨礙通信自由案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其他可以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刑事案件。對於以上列舉的八種情形,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能夠被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在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有其他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犯罪,應當將新發現的犯罪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處理。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