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七大唱片公司訴百度MP3侵權案”壹審判決的討論很多,多位法律人士對此案進行了分析解讀。歡迎大家對此事發表看法:
張帆,襄樊學院講師,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長期從事網絡法律教學和研究。
MP3搜索官司還是要打。
全球七大唱片公司狀告百度侵權,壹審敗訴,這和壹年前的步升案相比,似乎難以接受。但步升案還在二審,還沒有最終結果。事實上,步升二審的結果還無法預料。但從步升案到《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再到壹中院的壹審判決,都體現了壹個趨勢:行政、司法機關對搜索引擎技術的定性從“幫助侵權”走向了“技術中立”。
步升案百度敗訴的最大原因是壹審法院認定百度網站下載的MP3歌曲來自百度。然而今天,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通知-刪除程序下,百度似乎負有簡單的責任,這也是全球七大唱片公司敗訴的原因。他們沒有盡到通知-刪除程序下的通知義務,而百度作為搜索引擎服務商,技術上是中立的,如果對方有過錯,可以免除其法律責任。
然而,MP3搜索的法律問題並沒有結束。現在應該討論的最大問題是,百度編排MP3歌曲目錄,人為編排侵權鏈接,是否構成侵權。這會帶來百度現在的MP3是否適合“通知-刪除”程序的疑問,因為這個程序從搜索引擎技術上來說是中性的,無法審核鏈接信息的權利和屬性。但是百度手動排列MP3目錄,主觀上是故意的。所以MP3搜索官司還是要打。
趙福軍,互聯網法律網內容總監,中南大學法學學士,上海市律師協會信息網絡法學研究會特邀委員,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所兼職研究員。
唱片公司VS搜索引擎:為什麽前贏後輸?
環球、百代、華納、索尼等七大唱片公司訴百度MP3侵權案。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百度沒有侵權。壹時間,有人質疑,有人慶祝,聯系到去年上海步升勝訴百度MP3侵權案的判決。這種不壹致的判斷意味著什麽?
首先,訴訟裁決的立法和司法背景發生了變化。去年9月上海步升公司訴百度音樂著作權侵權案宣判時,信息網絡傳播權只是著作權人壹項概念性的法律權利。至於該權利的範圍、表現形式、侵權構成,當時處於理論探索階段,所以百度被輔助侵權判決敗訴,但今年7月1日,《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開始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提供搜索和鏈接服務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通知後立即斷開與侵權作品的連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即“避風港”原則為百度等搜索引擎提供者找到了正當防衛。在七大唱片公司提前履行通知之前——刪除節目,法院很難認定百度主觀上有過錯,駁回是必然的;
其次,司法是壹股保守的力量,面對日新月異的IT網絡技術現象,往往表現出無奈和落後。但立法之後是敏感而直接的,立法和司法的方向和最終目的壹定是促進新興產業的發展,絕不會是障礙。這或許也值得七大唱片公司在未來的訴訟策略中反思。
李俊輝,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主要從事信息網絡法領域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工作,致力於用言語和行動見證和推動中國IT法治化進程。
MP3搜索糾紛案:相關兩個判決的啟示
百度與七大唱片公司圍繞MP3搜索引擎服務引發的訴訟,因七大唱片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被北京市壹中院壹審駁回而暫時告壹段落。我們先把這個壹審判決和之前同類型案件“上海步升訴百度”的壹審判決做壹個簡單的比較,分析壹下原因。
在“七大唱片公司訴百度”壹案中,壹審法院認為,百度對搜索內容的合法性沒有預見、識別和控制能力。百度提供的MP3搜索服務沒有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觀過錯。
因為試聽功能屬於搜索結果的展示或呈現,其目的是讓查詢者能夠進行識別和判斷。試聽和下載作品並非來自百度網站,而是來自未被封禁的第三方的網絡服務器。因此,法院認為,百度等搜索引擎服務商提供的MP3試聽和下載並未侵犯唱片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在“上海步升訴百度”壹案中,壹審法院認為,被告(百度)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網站上提供上述歌曲(涉案歌曲)的MP3文件下載服務,超出了其界定的搜索引擎的服務範圍,阻礙了原告在互聯網上傳播其錄制的產品,應屬侵權行為。因此,被告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從判決書中可以看出,兩個法院的側重點略有不同。首先,“七大唱片公司訴百度”壹案中法院主要針對搜索引擎服務。在“上海步升訴百度”壹案中,法院更多關註的是百度的MP3下載服務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其次,在“七大唱片公司訴百度”壹案中,法院認為,無論是搜索服務,還是之後的試聽、下載,這些服務都與百度無關,理由是百度服務器上沒有存儲非法文件源。在“上海步升訴百度”壹案中,法院認為百度自動排列歌曲等。,而且是百度的服務,在沒有用戶提交搜索服務的情況下,找到侵權歌曲並下載。
顯然,法院內部對於搜索服務的認定以及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的試聽、下載服務仍存在較大爭議。我們必須看到,正是百度等搜索服務商提供MP3搜索、試聽、下載,使得網絡成為音樂產業的重災區,也給我國數字音樂產業的發展帶來了毀滅性的打擊。如果“七大唱片公司訴百度”壹案的最終判決仍然是唱片公司敗訴,無疑會助長非法音樂在網絡上的傳播,最終受害的不僅僅是唱片公司,還有音樂行業和全體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