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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保全的適用範圍

法律分析:行為保全的適用範圍。根據我們的實踐經驗和對法律的理解,新民事訴訟法中的行為保全制度可以適用於以下情形。.1.離婚案件中,制止壹方擅自帶孩子出境;2.在相鄰關系的情況下,制止壹方實施妨礙和平或安全的行為,如噪音、燈光、違章建築等。3.環境保護案件中的環境汙染或危害行為,如解毒、排汙、排氣等;4.在勞動爭議中維持勞動關系和不解雇或暫時解雇員工的決定;5.在公司股權糾紛中,裁定允許股東查賬、暫停股權轉讓、公開投票記錄;6.披露商業秘密,保護知識產權中的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7、其他不能滿足先予執行申請條件而可以適用保全行為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適用條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對方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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