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初步證據表明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正在或者將要受到被申請人的侵害;
2.不立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將對申請人造成損害或者進壹步擴大損害的;
3.當事人應當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行為保全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1.離婚案件中,制止壹方擅自帶孩子出境;
2.在相鄰關系的情況下,制止壹方實施妨礙和平或安全的行為,如噪音、燈光、違章建築等。
3.環境保護案件中的環境汙染或危害行為,如解毒、排汙、排氣等;
4.在勞動爭議中維持勞動關系和不解雇或暫時解雇員工的決定;
5.在公司股權糾紛中,裁定允許股東查賬、暫停股權轉讓、公開投票記錄;
6.披露商業秘密,保護知識產權中的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
7、其他不能滿足先予執行申請條件而可以適用保全行為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
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人民法院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責令其財產保全、責令其實施某種行為或者禁止其實施某種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