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的主要特征①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具體行政機關;②行政裁決的對象主要是法律規定的特定民事糾紛或行政糾紛;(3)行政裁決具有裁決性和準司法性;④行政裁決本質上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的種類行政裁決涉及的領域主要有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環境保護管理、治安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行政裁決主要包括權屬爭議裁決、損害賠償爭議裁決、征地補償或安置爭議裁決。
權屬爭議裁決是指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作出的確定性裁決。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礦山企業之間發生礦區範圍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依法批準的礦區範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範圍爭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再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損害賠償糾紛裁決是指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因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產生的賠償糾紛進行的裁決。例如,在環境保護管理中,因違反環境保護法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單位與受到直接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爭議,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作出的處理。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裁決本質上是壹種行政爭議。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補償標準的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