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7條的規定,所謂行政訴訟第三人,就是指因與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通過申請或法院通知形式,參加到訴訟中來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種類
行政訴訟第三人從總體上可以分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證人型第三人。
1、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訴權的公民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起訴,而是參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2、被告型第三人,是指應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為第三人通知參加訴訟的行政機關。
3、證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作用是協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第三人。
擴展資料:
行政訴訟第三人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壹)行政訴訟第三人是與本訴所爭議的訴訟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行政訴訟第三人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具體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l、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以兩個以上當事人為對象所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中,原告以外的當事人與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影響到原告與他人之間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原告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間的特定行政法律關系。
(二)行政訴訟第三人須是參加到他人訴訟中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行政訴訟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獨立的訴訟地位
中國法院網--界定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