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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規定

法律分析

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事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事關經濟社會秩序維護,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保障。近年來,特別是《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施行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得到加強,壹大批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受到刑事制裁,有力遏制了違法犯罪活動。但也要看到,在壹些行政執法領域,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嚴格履行法定職責

(壹)行政執法機關和公安機關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實做到該移送的移送、該受理的受理、該立案的立案。

(二)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明顯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接到通報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派人進行調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立案後依法提請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予以協助(稅務施評:且未明確是由行政機關直接檢驗、鑒定、認定,還是委托專業機構做檢驗、鑒定、認定,而相關上位法已經規定行政機關沒有直接鑒定、認定權,所以,只能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鑒定、認定)。

(三)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壹並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後,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四)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受理。受理後認為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對受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行政執法機關,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立案後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書面通知行政執法機關,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不立案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將案卷材料退回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案件作出處理。

(五)人民檢察院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對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或者司法建議,移送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處理。

(六)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以及公安機關在審查、偵查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等違紀違法線索的,應當根據案件的性質,及時向監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移送的違紀或者職位犯罪案件線索及時認真審查,依紀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告知行政執法機關。

(七)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線索,依法應當向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參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本意見執行。

完善銜接工作機制

法律依據

請在此處填寫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定》 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的材料要求和標準,規範公安機關接受案件程序,解決有案不接、有案不立等問題;明確規定審查發現案件移送材料不全的,可以商請補充調查,以便充分發揮行政執法機關的調查優勢,提高立案審查效率;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及時向行政執法機關、人民檢察院通報工作意見建議,進壹步暢通工作機制,促進部門間協作配合。同時,公安部會同市場監管、食藥監、生態環境、知識產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進壹步健全完善執法重點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推動地方公安機關會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解決涉案物品保管、檢驗鑒定等制約、困擾銜接工作有效開展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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