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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權和改編權的區別

修改權和改編權的區別,具體如下:

1、權利性質不同,修改權屬於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而改編權屬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2、客體不同,修改權的作品類型不受限制,而改編權客體受限制;

3、權利行使方式不同,修改權和改編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他人行使;,修改權還可以授權他人行使,但不同於轉讓;

4、對於權利的限制不同,修改權中包括合理限制,改編權則沒有;

5、保護期不同,修改權不受保護期限制,改編權則有期限。

修改權是指作者依法所有享有的自己或授權他人修改其創作的作品的權利。修改,通常是對已完成的作品形式進行改變的行為,既包括由於作者思想觀點和情感傾向的改變而導致的對作品形式的改變,也包括在思想與情感不變的前提下對純表現形式的改變,還包括局部的或全部的修改。

改編應該是改編者的創造性勞動,不是簡單的重復原作品的內容,而是在表現形式上有所創新,達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創作目的。改編權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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