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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徐小鳳需要民法典,它需要什麽樣的民法典?

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許多學者壹直呼籲和期待中國制定和頒布民法典。但由於種種原因,民法典至今未能頒布,成為我國法制史上的壹大遺憾。令人欣慰的是,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已經具備,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已經開始。那麽,中國為什麽要制定民法典?中國應該制定怎樣的民法典?這是社會各界非常關註的話題。為此,記者采訪了參與制定該準則的著名法學家王黎明教授,請他就此發表看法。目前,我國正在著手制定壹部重要的法律——民法典,這部法律受到各界關註,旨在全面調整市場經濟條件下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為此,記者就該準則的相關問題采訪了著名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黎明教授。

他認為,制定民法典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標誌。王黎明告訴記者,要了解民法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重要性,就必須了解民法的地位和作用。民法深深植根於商品經濟,作用於商品經濟之間的關系。在市場經濟的生存條件下,民法的平等、等價、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最基本的法律規則,而民事主體、所有權、債務和合同、代理和法律行為等民法基本制度是調整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市場經濟的成熟以法律為標誌,尤其是民商法的健全。如果要確認我國經濟是以平等、等價、自由競爭為內容的市場經濟,市場引導生產要素的自由流通和組合,那麽就應該加強民商法的作用,盡快制定民法典。沒有健全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形成建立市場經濟和成熟市場經濟的條件。民法的重要功能不僅體現在對市場經濟的調整和促進上,還體現在對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的充分保護上。他認為,法治的基本精神在於權利的合理確認和充分保護。我國民法所確認的人身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都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民法不僅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的權利,而且允許公民在其權利受到行政機關非法侵害後基於侵權制度請求賠償,可以防止行政任意性,有效維權。民法不僅通過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來保護個人的尊嚴、價值和生活的穩定,還延伸到對各種經濟和文化權利(如勞動權、自由權、環境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的保護。)得到憲法和其他法律的承認。當這些權利受到侵犯時,公民可以通過法律得到救濟。制定民法典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王黎明解釋說,中國傳統上屬於大陸法系國家,法官判例不能作為法律淵源。法官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只能適用法律處理各種糾紛。就民事和經濟案件的裁判而言,法官所依據的基本規則是民法。如果沒有壹部系統完整的民法典,勢必會使法官在辦案時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從而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壹部民法就能解決法官所有的法律適用問題。即使在已經頒布民法典的國家和地區,由於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法律也難免滯後,法律調整漏洞的存在也是必然的,這就需要立法機關不斷修改法典,法官也可以根據民法的壹些基本規則,通過類推或者解釋來填補法律漏洞。但如果沒有民法典,很多糾紛的解決就沒有法律依據,很難用各種方法去填補法律漏洞。王黎明指出,制定民法典還可以為制定各種行政規章提供依據,從而保證依法行政,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他說,由於沒有民法典,民法的規則極不完善和完善,所以很多重要的民事關系調整規則無法用民法表達,從而給法律調整留下了空白。國務院各部委的條例和地方政府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在許多方面填補了這些空白。就不動產制度而言,由於我國物權制度不完善,建設部和地方政府頒布了大量的法規。例如,我們可以將這些現象稱為對房屋登記、拍賣出售、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等的“規制調整”。與“代碼調整”相比,“規則調整”有很多缺陷。借助民法典的制定,可以為各種規章制度的制定提供指導,使之合理化。任何與《民法》條款相抵觸和沖突的規則和條例都是無效的。據介紹,到目前為止,不僅壹些主要的大陸法系國家已經頒布了完備的民法典,壹些受大陸法系傳統影響的第三世界國家,甚至經濟改革起步較晚的越南等國也頒布了民法典,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經濟改革開始後,俄羅斯開始制定民法典,這說明民法典也成為了檢驗壹個國家法制發展的標準。王黎明說,從各國制定民法典的時間來看,情況並不完全相同。考慮到民法典的內容確實比較復雜,我們不應該急於頒布,但也不是十年甚至幾十年就能解決的。這不僅僅是因為我們的壹切條件都已經成熟,更是因為現實經濟生活的迫切召喚,讓我們無法長時間等待。從外國立法來看,《法國民法典》這部史無前例的具有藍圖意義的民法典,只用了15年。蘇俄民法典的制定用的時間更少,只有五年。我們預測,從現在開始,到下世紀初,中國應該能夠完成民法典的制定。

制定民法典無疑是中國法制建設的壹件大事。然而,中國應該制定壹部什麽樣的民法典?王黎明的觀點是,我國制定的民法典應該是壹部科學的、先進的、有中國特色的、面向21世紀的民法典,這就要求我們對民法典的內容和體系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首先是立法精神的確定。王黎明認為,在確定立法精神時,應高度重視對民事主體權利的保護,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中國正處於新舊體制的過渡時期。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機關直接幹預民事關系的現象並沒有消失。在許多方面,政府對民事關系的不當甚至過度幹預仍然存在,交易活動中當事人必要的自由仍然受到限制,這與市場經濟盡可能尊重當事人的自由,以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能動性,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當然,我們強調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權,並不意味著允許當事人享有絕對的自由,甚至容忍他們濫用公民權利。合理必要的國家幹預還是需要的。除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還要充分確認和保護公民的民事權利。只有這樣,才能確定行政權力行使的必要範圍,為法治社會的建立奠定基礎。其次,民法典的立法體系。王黎明指出,民法典的立法體系大致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羅馬式,也稱法律階梯,為法蘭西及受其影響的國家所采用;第二種是德國風格,也被稱為彭德爾頓風格,被德國及其追隨者所采用,其中後者最為人稱道。這個制度最大的特點是有壹個總則,規定民法的制度和規則,還有債權、財產權、親屬、繼承等章節。就我國民法典而言,要使其系統化,就必須有總則,使各種民事法律制度的內容都能在總則中得到體現,也能達到簡明立法的目的。特別是像法律行為制度壹樣,可以用高度抽象的規則來填補合同法等法律調整的空白,嚴格區分物權和債權,這也是民法分則制度完善所必需的。王黎明強調,民法典的具體條文應當包括傳統法典中不獨立存在的制度,如人格權制度、侵權行為制度、知識產權制度等等。人們的意見並不統壹。論人格權制度。王黎明指出,傳統民法缺乏人格權的規定,各國關於人格權的法律主要由司法機關制定。許多學者認為,雖然人格權法非常重要,但可以在主體制度和侵權制度中加以總結和規定。我認為這種觀點不恰當。人格權之所以應該是壹個獨立的體系,是因為民法中有兩個基本權利,即財產權和人身權(主要是人格權),這是民法的兩大支柱。既然財產權可以分為債權、財產權等體系,為什麽人格權不能成為壹個獨立的體系?否認人格權作為壹項獨立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實際上是受“重人輕己”的立法理念影響,不可取。論侵權制度。王黎明認為,侵權行為法應該從債法體系中分離出來,從而成為民法體系中壹個獨立的分支。侵權行為法屬於債法並不自然,英美法系侵權行為法的獨立模式因特定的文化和法律因素更為合理。然而,在國際法的債法體系中,侵權行為法並沒有找到合適的位置。債法體系主要是圍繞合同法建立的,債法主要是合同法。學者們關於債法性質的說法(如認為債法是交易法、任意法)與侵權法性質完全不符。債的壹般規則主要適用於合同債務,不適用於侵權債務。將侵權法納入債法,對侵權法的發展極為不利。因此,侵權行為法獨立於債法之外,應當成為創建中國新的民事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這種獨立性並不是否定債的概念和規則,而是使之更加合理和明確,進而與其他法律規範壹起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的民法體系。關於知識產權制度。王黎明說,知識產權制度是否應該納入民法是有爭議的。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有其特殊性,不完全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應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種觀點不夠恰當。我們不否認知識產權制度的特殊性,但歸根結底,知識產權還是壹種民事權利,其本質屬性是財產權與人身權的結合,而我國《民法通則》在民事權利壹章中專門設立了知識產權壹節。現行合同法律制度對知識產權的轉讓和利用也有專門規定。這說明我國現行法律已經認為知識產權制度是民法的組成部分,因此我國未來的民法典應該包括知識產權法的內容。關於民法與商法的關系,有學者主張民商法分離,同時應制定商法典或商法通則。王黎明認為,民法和商法都有調整交易關系的內容,而且在很多情況下,無法區分商事主體和民事主體、商事行為和民事行為進入交易活動後的區別。因此,民商分立的最大弊端是立法上的矛盾和重復,民商合壹的好處是可以解決這種矛盾和重復,使交易規則統壹化和國際化,有利於司法系統的內部協調。因此,應當堅持民商合壹的制度,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時,單獨制定商事法律法規,但單獨制定商法典和商法總則是不可能的,也是沒有必要的。盡管人們對民法典的內容和體系仍有壹些不同的看法,但通過不斷的研究和討論,可以逐漸形成壹種* * *知識。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壹部先進的、完整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的出現壹定會成為現實。如果說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和20世紀初《德國民法典》的問世成為世界民法發展史上的重要成就,那麽219世紀初《中國民法典》的出臺必將在民法發展史上留下輝煌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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