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企業知名字號,是指依法經市、縣兩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核準,享有較高的商業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顯著區別於其他企業的標誌性文字,並按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企業字號。第三條 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企業知名字號認定的主管部門,負責企業知名字號的認定、使用、管理和保護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知名字號的培育和保護工作。第四條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引導企業自我約束、自我規範、自我管理,促進企業使用獨創字號、創新自主品牌。第五條 企業知名字號的認定應當尊重歷史,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向企業收取費用或者接受企業資助。第六條 申請企業知名字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本市登記的企業;
(二)企業字號連續使用三年以上;
(三)企業名稱規範,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高的市場認知度和信譽度;
(四)銷售(營業)額、稅收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近三年在本市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五)有健全的管理體系,連續三年無質量事故;
(六)有完善的售後服務,有效投訴率低;
(七)企業依法經營且業績良好,連續三年內無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企業知名字號:
(壹)通用地名、行政區劃名或者其簡稱、俗稱;
(二)江河湖泊、山川、名勝古跡及特有地域或者是動物、植物名稱;
(三)與他人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著名字號、知名字號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
(四)通用或者公益特征的文字;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壹)、(二)、(四)項規定中因歷史形成且在實際使用中已被公眾所熟知的字號除外。第八條 申請認定企業知名字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企業知名字號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登記機關核準使用該企業字號的起始時間的相關證明(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或者初始使用該字號的企業名稱登記註冊證明);
(三)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體現企業近三年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納稅總額、凈利潤等項內容的審計報告;
(五)企業基本情況以及企業取得的市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者獲獎的相關材料;
(六)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相關權威部門、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年主要經濟指標在全市同行業中排位情況的說明或者證明;
(七)有關產品質量(服務)管理體系認證證明或者企業字號管理制度;
(八)所在地消費者協會出具的近三年商品(服務)質量的消費投訴情況的證明;
(九)其他有關材料。第九條 集團型或者母子型企業,企業名稱使用相同字號的,由集團的核心企業或者母公司作為企業知名字號認定的申請人,經認定後,集團的核心企業或者母公司為企業知名字號所有人。第十條 企業知名字號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認定:
(壹)企業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知名字號認定申請;
(二)登記管理機關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其中縣級登記管理機關審查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報送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三)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征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學者的意見;
(四)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布征詢公告,征詢公告發布後三個月內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發布認定公告,並頒發《徐州市企業知名字號》證書。第十壹條 企業知名字號有效期為三年,自認定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知名字號所有人可以重新提出認定申請,通過認定的,重新頒發《徐州市企業知名字號》證書。第十二條 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企業知名字號數據庫,錄入企業知名字號的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