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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質量促進條例

第壹條 為了促進高質量發展,提高質量總體水平,建設質量強市,提升人民生活品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的促進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質量促進應當堅持標準引領、品牌發展、創新驅動、社會***建的原則,推進標準、質量、品牌、信用壹體化建設。第四條 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企事業單位為主體,政府推動、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相結合的質量促進***建機制。第五條 樹立質量第壹的理念。倡導優質優價、品質消費,鼓勵優先購買優質產品和服務。第六條 建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質量發展領導工作機制,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市場監管、發展改革、建設及其他相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解決質量發展的重大問題。

市場監管部門作為質量發展領導工作機制的辦事機構,負責質量發展的組織、協調、督查、考核等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質量發展相關工作。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質量工作的組織領導,履行下列質量促進工作職責:

(壹)將質量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質量發展政策、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建設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標準、計量、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質量基礎設施;

(三)建立質量人才培養、引進和管理的引導機制與支持政策;

(四)建立財政保障和激勵機制;

(五)建立和完善質量考評機制;

(六)依法開展其他質量促進工作。第八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發揮質量主體作用,履行下列責任:

(壹)建立運用先進質量管理技術和方法的質量管理體系;

(二)推進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具有核心競爭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工程、服務;

(三)實施以國內外先進水平為目標的標準化和品牌戰略;

(四)信守質量承諾,履行社會責任,保障質量安全;

(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上報質量安全事故。第九條 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壹)開展質量宣傳教育,提高行業組織質量意識;

(二)為企事業單位、會員或者組織成員單位提供質量、標準、品牌、人才、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的服務;

(三)受理行業內質量投訴,調解質量糾紛;

(四)建立行業經營自律規範、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履行社會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質量工作。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預算中安排質量促進專項資金,用於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推廣應用、質量品牌的創建、質量激勵、質量監督抽查、計量強制檢定、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質量研究、質量培訓和其他質量促進項目。第十壹條 實施標準化戰略,推進標準提檔升級。

鼓勵企事業單位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實施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業單位參加國際、國內專業標準化技術組織,主導或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鼓勵行業協會、學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組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同制定團體標準,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標準。

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強制性標準、技術規程規範以及國家行業相關要求。第十二條 實施品牌戰略,建立徐州品牌培育、創建、認定、激勵機制,推進品牌市場化、社會化培育認定發展工作。

實施精品培育工程,以產業集聚區、開發園區等為主體,創建質量品牌示範區。加強對徐州老字號、地理標誌、原產地等品牌的保護,培育百年老店和地方名牌。

引導企事業單位加強品牌文化建設,提升品牌研究、設計、策劃營銷能力,建立品牌管理體系。鼓勵爭創國家和省級品牌,提升徐州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第十三條 實施創新戰略,建立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和國家知識產權示範市。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投入和扶持創新機制,鼓勵企事業單位加大研發投入。

鼓勵創建國家級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技術創新聯盟、重點實驗室等載體,構建符合徐州產業發展導向的質量技術創新服務體系。

鼓勵企事業單位采用新裝備、新模式、新技術、新材料、新流程、新工藝、先進工法,推動技術進步和質量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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